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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文!
发布时间:2025-11-21

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健全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制度,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近日,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图源:金融时报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等形式运营。这种方式让老年人及家属享受了优惠的价格,节省了逐月交费的时间成本,但也有一些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亟须做好规范。

  为此,2024年,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到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门的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机制,并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工作指引》即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工作指引》明确,养老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公布的本地区承接预收费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唯一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所谓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养老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管理向老年人预收的押金、会员费,以及按照规定留存的风险保证金的专用账户。

  《工作指引》规定了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流程。同时明确,在存管资金的使用方面,养老机构原则上通过存管银行收取押金、会员费。通过其他支付机构或者现金收取的,应当于收取当日(至迟次日)划转或者存入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使用存管资金,应当向存管银行发起支出申请,说明资金用途,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在存管资金的退还方面,对符合养老服务协议约定和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应当退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存管银行提交退费申请。存管银行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退费申请提交当日(至迟次日)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

  此外,《工作指引》明确,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出现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风险交易、非指定用途交易等资金异常流动情形的,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支出,同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其中,涉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洗钱等情形的,同步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涉及非法集资的,同步报告地方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工作指引》还明确了养老机构和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其中提到,养老机构向存管银行提供合法、真实、准确的证照及资料;养老机构不得利用存管银行做营销宣传。存管银行则应当履行存管资金的管理责任,不得向养老机构收取额外的服务费用。此外,存管银行不对养老机构行为承担任何担保、信用背书等责任。因养老服务、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等产生的纠纷,存管银行不承担责任。